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法律規(guī)制
人臉識別技術是一種用于收集,識別和驗證人類生物身份信息的新技術。重要的技術功能是非接觸式。任何可以配備普通相機的介質(zhì)都可以用作傳感器來收集面部信息,并且可以借助面部識別軟件和算法來實現(xiàn),并且可以實現(xiàn)遠程信息的捕獲和存儲。該技術特征使得該技術的應用在物理上滿足了阻止和中止收集對象的同意和合作的需要,這進一步導致了面部識別技術在應用中的以下特征。
車牌識別系統(tǒng)
首先,技術應用程序的開放性。首先,應用程序主題的開放性。從理論上講,任何受試者都可以以非常低的成本收集未指定受試者面部的生物學信息。因此,僅僅勸阻和譴責該技術的應用,或者直接使用法律或行政手段阻止該技術的應用是不現(xiàn)實的。面對利益和自私的欲望,這是一種不可抗拒的技術。其次,它在應用方面是開放的。無論是使用面部識別技術來逮捕罪犯,試圖提高課堂上學生的效率,還是識別同性戀或心理療法,該技術都不僅限于應用目的。一方面,這使得技術的應用前景非常廣闊,另一方面,也使得由應用引起的問題層出不窮,超出了人們的想象。,對應用程序的后果持開放態(tài)度。與傳統(tǒng)的認為面部識別技術的應用意味著方便,**,安全等傳統(tǒng)觀念相反,面部識別技術的應用結果不確定。
第二,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不對稱性。首先,面部圖案信息的收集器與收集器之間存在不對稱性。面部信息可以靜默地收集,因此被收集的人甚至不知道掃描并收集了面部特征這一事實。即使是已知的和授權的,由于授權是一次性的,相關信息的獲取和存儲也可以是性的,并且其存儲,傳輸和應用也不是公開透明的,因此收集器和收集器位于同一位置。州。所有權結構不平衡。兩者在技術應用的收益和成本之間也存在很大的不對稱性。也許已經(jīng)同意面部識別是為了方便起見,并且確實在日常生活中直接感知的范圍內(nèi)提高了便利性,但是如果您提交面部表情,則還意味著它提供了種族信息,性別信息,心理偏好信息,和性取向信息。,資產(chǎn)信息等,這意味著將來的運營將向相關的商業(yè)機構或部門公開。這種“交易”結構顯然是不平等的,相關的執(zhí)業(yè)狀況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治水平和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的健全性。學位。
第三,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入侵性。盡管人臉識別技術的開放性和任意性的門檻很低,但非接觸性也使想要達成共識和合作的人的需求中止,但是物理障礙和中止并不等同于監(jiān)管豁免。當面部生物學信息的收集是無聲的,未經(jīng)授權的,或者所收集的面部特征的使用超出了所收集對象的合理期望時,該技術應用仍然違反規(guī)范中的所收集對象。收集到的物品仍然會感到羞辱,憤怒,恐懼,無助,例如侵犯權利,被忽視的尊嚴,偷窺隱私。由于非接觸特性,不會消除該技術應用的侵入性,但會增強和增強。在缺乏相關保護或缺乏相關保護的情況下,對策的制定和應對也是不可抗拒的。